山东省社区发展与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二)

2016-05-30 16:17:18 通知公告 分享到:

第十三章 休假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带薪节假日

自入职之日起,所有员工均可享受国家法定假期。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休假节日为带薪节假日,具体休假时间由中心根据政府规定做出安排。

第五十八条  员工因事、婚、生育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有关人员批准并移交工作后,方可休假。有关休假申请手续规定如下:

1.非紧急情况下,员工须提前向中心领取并填写《休假单》,注明休假种类、休假时间,经项目负责人、总干事或理事长批准并移交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2.因情况紧急事先无法办理休假手续的,须及时以电话或者传真等形式向中心项目负责人或总干事报备,以便做好后续工作安排,并于事后补办休假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当月月底。

第五十九条  休假批准权限:一天之内的请假须经项目主任批准,一至三天须经总干事批准,三天以上须经理事会批准。管理部须对员工的各种休假情况做详细的记录及备案。

第六十条  事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到岗工作称为事假,应依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原则上每次请事假不得超过五天,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

(二)事假期间不带薪,薪金按照以下公式扣除:

应扣除工资=(日基本工资 + 日各项津贴)×事假天数

注:请假基数以半天为准,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第六十一条  病假:试用期满的员工因生病请假称为病假。

(一)员工请病假,应当提交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病情记录和医药药费单。如未能提供有效医院证明,将按事假处理。

(二)病假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工资。

第六十二条  工伤假:员工工伤事故休假及计薪方式,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婚假:在中心连续服务满一年的员工,婚假为带薪假。

(一)婚假期间薪金按员工本人基本工资标准计算。

(二)休婚假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便查验及存档备查。

(三)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的员工,经批准后可享有三天有薪婚假;

(四)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五)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享用;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时休完假期,经理事长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内享用。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休假资格。

(六)婚假及其路程天数中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期。

第六十四条  产假:在中心连续服务满一年的员工,产假期间薪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产假为日历天数,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休产假须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查验和存档备查。

(三)女员工生育假期根据济南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符合计划生育条例怀孕之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五)女员工在婴儿出生一周岁内,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女员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十五条  丧假:试用期满的员工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有 3 个工作日丧假。

(一)丧假期间薪金按员工本人基本工资标准计算。

(二)途中路费由员工自理。

(三)员工须提供亲属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查验及存档备查。

第六十六条  年休假:员工在中心工作满一定年限,可享受不同长度的年休假期。

(一)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一次休年假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年假必须在获得年假之日起一年内休完,不得累积,过期将视为自动放弃,中心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六)中心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中心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员工离职时,未休完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不得要求中心折现补偿。

(八)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中心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中心的持续责任,中心应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十七条  中心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理事会、员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中心财务情况。

(三)中心社会服务购买情况。

(四)中心重大服务项目开展情况。

(五)其它须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形式

(一)正式文件。

(二)各级官方媒体。

(三)会议沟通:例行性会议、临时性会议。

(四)非正式场合、非正规形式的沟通。

(五)中心网站、博客、Q群、论坛等网络平台。

第六十九条  如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进行更正、补充或澄清。

第七十条  中心管理部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一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中心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中心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监事个人不得代表中心向员工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中心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中心任何个人在未经理事会授权状态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中心及服务过程信息。如中心员工擅自披露中心及服务过程信息,则由个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