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发展与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一)

2016-05-30 16:13:31 通知公告 分享到:

山东省社区发展与社会工作研究中心

内部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心视员工为重要资产,力求以合理、合法、公平及公开的人力资源制度确保甄选任用合适员工,评估员工表现以及提升员工工作能力。

第二条  中心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聘用员工,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中心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  人员聘用

中心根据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中心发展规划确定招聘计划,采取内、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人员聘用。中心坚持人尽其用、任人唯贤的用工原则。

第四条  中心聘用人员流程包括:甄选简历、面试、查验,审查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五条  中心面试负责人若与应聘者有亲属或朋友关系及其它可能影响中心利益的关系,须向中心申报并主动回避。其他工作人员如发现上述情况,也可向中心申请面试负责人回避。

第六条  中心员工福利部应对拟录用人员资料真实性进行考察。

第七条  中心员工福利部在发出录用通知时,应向被录用人阐释聘用条款、工作内容及有关薪酬福利。

第八条  中心管理部在录用人员报到时,应要求其填写个人资料表,以及签署试用协议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录用人员办理入职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建立员工档案: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和职称证明复印件。

3.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心不予聘用:  

1.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受公安机关管制或在案被通缉者。  

3.身份不清或无身份证明者。

4.未到法定工作年龄者(十六周岁)。

5.中心认为不宜聘用者。

第九条  新录用人员需先经试用期(特聘人员除外),试用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十条  试用期上班不足五天的员工不予结算工资。

第三章  职位分配及试用期

第十一条  对新进员工进行职位分配时,中心尊重员工的意愿、将根据其意向、专业技能特长等相关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新进员工若有职位调配要求,可向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三条  试用期内,按正式工资80%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  试用期满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留岗的意见,经报理事长审批。批准录用者需与中心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中心拥有岗位分配的最终决定权。

第四章  转 岗

第十六条  若中心内部出现岗位空缺,而有员工有意向转岗,可向管理部提出转岗,管理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七条  转岗以不影响当前岗位服务质量为前提,并需获得理事长批准。

第十八条  中心拥有转岗最终决定权。

第五章  离 职

第十九条  员工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部提出离职申请。管理部应在接到离职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十条  管理部应向理事长报备离职申请提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离职员工应向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并对中心各项工作资料签署保密协议,不得对外提供中心各项工作资料。

第二十二条  离职员工应办好离职手续,包括交回工牌等中心物品,并进行工资结算。

第二十三条  若员工在合同期内离职,则需赔偿相应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中心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服务对象、中心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辞 退

第二十五条  中心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

第二十六条  中心对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可随时辞退;对已正式聘用的员工,则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二十七条  中心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确需辞退的,必须提出充分的辞退理由,并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辞退。

第七章 晋 升

第二十八条  若员工工作表现良好,中心应适时提供机会培养其能力,作好人才储备。

第二十九条  内部出现岗位空缺,员工符合职务晋升条件的,可向管理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中心所有员工均可获得平等申请晋升并参与甄选的机会。

第三十一条  中心专业晋升职序为:社会工作员—项目社工—项目主任/项目督导—地区主任/地区督导—总干事/督导主任。中心员工根据工作表现顺序晋升,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员工,可由中心任命越级晋升。

第三十二条  中心员工晋升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未有异议则由管理部门完成晋升手续。如在公示期有异议,则经理事长委派相关负责人组成审核小组,完成异议调查后,决定是否完成晋升。调查审核结果经理事长签字后生效。

第八章 薪酬管理

第三十三条  员工的薪酬待遇由中心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心将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专业技能、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薪酬,保证中心薪酬待遇与发展策略相一致,具有竞争性、激励性、目标性、公平性。

第三十五条  中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员工应当享有的劳保待遇。

第三十六条  薪资结构

月收入 = 定级工资 +年资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房租补贴+外派补贴

注:按法律规定员工个人收入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需由个人支付,中心将从每月的薪资中代扣代缴。

中心工资定级制度见附件1.《山东省社区发展与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员工薪酬定级表》。

第三十七条  薪资发放

每月10日向员工发放上月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如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三十八条  薪酬制度公开

薪酬政策及相关制度公开,管理部应根据情况安排制度培训,使每位员工都了解中心的价值导向和价值评价、价值分配原则。

第三十九条  薪资调整

(一)异动调整

指因职位发生变化而进行的薪资调整,不受时间限制,每月都可以进行。

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调整申请,经管理部审核,理事长批准后生效。

异动调整必须以试用期转正、职位调动(升降)为前提。

(二)年度调薪

    每年6月份中心将根据员工过往表现、工作能力以及对中心的贡献、市场物价、中心运营状况等评估数据对其进行薪资调整。

注:1.只有当年6月1日前服务满一年的员工才能参与薪资调整。

2.每年6月,管理部将员工年度绩效考核成绩(或任职能力评估结果)汇总,并提出薪资调整的建议,填写《年度薪资调整申请表》,报理事长审批。薪资调整7月1日起生效。

(三)特别调整

是指因员工做出特别贡献或突出绩效、或外部人才及薪酬状况有了突发变化,对部分职位、部分人员进行的薪资调整。此类调整不受时间限制,每月都可以进行。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薪资调整建议,经管理部审查,报理事长审批。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金

根据济南市有关政策规定,中心为正式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中心在每月工资内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金缴纳水平根据济南市法人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比例进行缴纳。

第九章  组织人事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心在济南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开设中心集体户,为中心正式员工提供组织人事档案托管。组织人事档案托管费用由济南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规定,由员工个人承担费用,由中心统一代为缴纳。

第四十二条  中心管理部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统一安排网上签约手续,并协助办理组织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中心员工党组织关系由济南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代管,员工个人需按照规定缴纳党费。员工需积极参加中心组织党组织生活,由中心党支部开展积极分子培养,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学习等工作。

第十章 专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  由服务督导部负责制订年度督导及专业培训计划,由理事长审批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服务督导部应对督导及专业培训过程进行监察。

第四十六条  参与督导及专业培训员工需在督导及专业培训后上交总结、评估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服务督导部需将督导及培训记录及评估资料整理上报,并作出相应改进。 

第十一章  绩效评估

第四十八条  管理部应配合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十九条  评估过程应力求公平公开。

第五十条  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调薪、晋升、岗位调动的依据,对勤勉负责、工作富有成效的员工,应予以奖励,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

第五十一条  详见附件2.《山东省社区发展与社会工作研究中心绩效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十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心日常执行每周五天,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

工作时间:8:30-12:30    13:30-17:30

注:如工作有特殊需要,可适度调整工作时间,原则上一周不超过四十小时,超过四十小时的部分按加班计算。

第五十三条  员工必须按中心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一)迟到、早退: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未到达工作岗位者,记为迟到;凡未到达下班时间而离开工作岗位者,记为早退。

(二)迟到、早退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每次以30分钟以内为限),给予通报批评。  

2.迟到、早退两次者(每次以30分钟以内为限)或迟到、早退一次达半小时不超过4小时者,均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中心严禁旷工。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旷工: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请假期已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超假者;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者;无故缺席中心员工会议或培训活动者。

(二)旷工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旷工两天以内,按正常日工资的300%标准扣发工资,即

扣除工资 =(小时工资 + 小时各项津贴)

2.连续旷工两天及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次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中心实行考勤制度,任何员工不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如需暂时离岗或因公务外出,需向有关负责人申请,获得批准后

方可离岗,并做好相应考勤记录。

第五十六条  考勤情况每月汇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