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发展与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员工奖惩制度

2016-05-30 16:44:01 通知公告 分享到:

山东省社区发展与社会工作研究中心

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  奖罚与升、降职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中心实行任人唯贤、量才录用、论功行赏、奖罚分明的用人原则。

    (二           (二)中心员工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薪、晋级的对象。对员工的晋薪、晋级应严格要求,公平对待。

(三)本制度适用注明奖罚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奖励制度

(一)对员工的奖励实行以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二)中心设立如下奖励方法:

1、通报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4、奖励期权。

(三)凡为中心作重大贡献的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均可给予现金奖励。

   (四)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同时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领导才能者,可提升行政职务。

(五)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所在部门领导提名;

       2、行政部审核;

       3、秘书长审批;

       4、特别奖须经中心总干事提名,报中心理事会批准。

      (六)奖励按时间划分可分为不定期奖励和年终特别奖。

      (七)奖励晋升名单由董事会或理事长发布,公开表彰,发放奖金。

第三条  处罚制度

(一)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部分工资、罚款、降级、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心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中心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中心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反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中心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会人员不坚持财会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等,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中心机密,把中心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

12、散布谣言,损害中心声誉或影响中心正常经营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二)各部门督导主任对员工违反中心的行为,应及时向中心报告,员工也可检举揭发。

(三)中心接到报告、检举后,应立即进行调查。调查完结,并将调查结果和处分意见,报中心有关领导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四)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征求有关

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五)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