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发展与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员工奖惩制度
2016-05-30 16:44:01 通知公告 分享到:
山东省社区发展与社会工作研究中心
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 奖罚与升、降职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中心实行任人唯贤、量才录用、论功行赏、奖罚分明的用人原则。
(二 (二)中心员工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薪、晋级的对象。对员工的晋薪、晋级应严格要求,公平对待。
(三)本制度适用注明奖罚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奖励制度
(一)对员工的奖励实行以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二)中心设立如下奖励方法:
1、通报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4、奖励期权。
(三)凡为中心作重大贡献的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均可给予现金奖励。
(四)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同时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领导才能者,可提升行政职务。
(五)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所在部门领导提名;
2、行政部审核;
3、秘书长审批;
4、特别奖须经中心总干事提名,报中心理事会批准。
(六)奖励按时间划分可分为不定期奖励和年终特别奖。
(七)奖励晋升名单由董事会或理事长发布,公开表彰,发放奖金。
第三条 处罚制度
(一)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部分工资、罚款、降级、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心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中心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中心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反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中心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会人员不坚持财会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等,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中心机密,把中心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
12、散布谣言,损害中心声誉或影响中心正常经营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二)各部门督导主任对员工违反中心的行为,应及时向中心报告,员工也可检举揭发。
(三)中心接到报告、检举后,应立即进行调查。调查完结,并将调查结果和处分意见,报中心有关领导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四)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征求有关
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五)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